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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别把摩托不当“车”,无证驾驶“驶”不得!

发表日期: 2024-08-23 16:55 编辑录入:临泽县司法局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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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到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行人殷某某、邓某某,造成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急救电话。经鉴定,殷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在法院审理阶段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要取得相应的资质,且车辆也需要办理车牌登记,根据需要购买车辆保险。二轮摩托车、电动车作为常用的代步工具,驾驶员驾驶时更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会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交通安全无小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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