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第十一章对党员干部生活作风、道德自律、家风建设、公序良俗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范,引导党员干部锤炼道德品行,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以优良党风带动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深刻理解《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5条,此次修订《条例》主要涉及2条。
一是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执纪实践中发现,有的党员认为生活中铺张浪费都是“小事小节”“无关痛痒”,属于个人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有的党员干部则大肆挥霍浪费、奢靡享乐,最终腐化堕落,跌入违法犯罪深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这既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也是党的优良作风,同时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戒奢从简,让勤俭节约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认定该违纪行为,既要看党员在日常生活中铺张浪费的具体表现,也要看是否引发一定范围的负面议论、负面舆情等,给党员或其所在组织造成不良影响。注意此条主要是对党员个人提出的要求,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第一百三十三条用餐管理工作中导致餐饮浪费的违纪行为更强调不履行职责,属于违反工作纪律。
二是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执纪实践中发现,有的党员认为网络隐蔽性强,对其约束性弱,在网络空间仿佛穿上了“隐身衣”,忘记了自己的党员身份,出现失德失范言行,引发负面网络舆情。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在网络上的言行,直接影响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道德规范,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始终发挥表率作用。应当注意,党员在网络上的不当言行也可能涉嫌违反其他纪律,如在网络发表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言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通过网络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等。
准确把握生活纪律的条款内涵及认定处理
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党员干部必须重视生活纪律,准确理解把握生活纪律的条款内涵,将严格的自我要求落实到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中,自觉树立良好作风。
一是对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的处分规定。奢靡享乐是指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甚至追求奢华、挥金如土。追求低级趣味是指党员在兴趣爱好或业余生活中热衷于庸俗、不高尚、不符合共产党员道德情操的爱好的行为,比如有的着迷轻歌曼舞,频频出入有偿陪侍场所;有的沉迷于网络游戏,常常大额购买游戏装备或对游戏主播进行“打赏”;有的则为了消遣,与商人老板或同事朋友长期通过打牌、打麻将等方式赌博。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对大众生活情趣的培养和社会风气的形成都具有很强的示范、引导和促进作用,要坚持尚俭戒奢,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断提升道德境界,自觉远离低级趣味。
二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就从重情形进行了明确,是本章唯一一条涉及从重处分的条款。作为党员干部,要修身律己、怀德自重,涵养道德操守,珍惜名节、珍爱家庭,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这是考虑到权色交易不仅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更侵害职务廉洁性。实践中,由于权色交易的基础是行为人之间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一方利用职权为另一方谋取利益,存在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已经从整体上评价、认定权色交易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况下,不再单独评价、认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生活纪律。对于党员干部虚假承诺将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而后双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若该党员干部具备为对方谋利能力,但未实际履行承诺,由于其职务廉洁性没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一般认定为违反生活纪律。若该承诺为真,因案发或其他原因尚未实现的,则可考虑认定为权色交易,违反廉洁纪律。对于构成重婚、破坏军婚等违法犯罪行为,适用第二十九条纪法衔接条款。
三是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处分规定。家风建设是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方面,该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明确要求主体身份必须为党员领导干部。结合实践,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以及违法犯罪等行为疏于教育管理。失管失教既包括过失行为,如放任不管、任其发生,也包括故意行为,如纵容默许、明知而为。因其行为程度不同,有的认定为家风不正,有的则属于家风败坏。一般来说,该违纪行为属于复合型违纪,以违反其他纪律甚至是违法犯罪的存在为前提,主要围绕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展开。只要侵害客体不同,从充分评价角度来说,认定违反生活纪律与失管失教后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复评价。如,党员领导干部甲不仅本人腐败,还纵容妻子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他人巨额财物,甲本人通过向下属打招呼帮助其儿子承接项目,并伙同妻儿多次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甲同时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
四是违背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党员在公共场所的言行,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员以及党组织的评价。有的党员在公共场所或网络空间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尊重他人人格,与对方发生争执,甚至出现谩骂、肢体冲突,引发舆论炒作,这些不当言行必须用严格纪律加以规制。党员要注意时时刻刻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情节和后果的把握。本章规定的违纪行为,均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属于情节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和教育宣传等非强制性手段来纠正或调整,只有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才列入党纪范围纠正。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一般可以从主观故意、违纪行为手段方式、主体身份等方面综合考量。比如,主观上是明知故犯还是疏忽过失,是多次违纪还是单次违纪;违纪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动机目的,是否具有公开性;被查处后是否采取相应措施补救、本人态度认识等,同时注重立足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根据同类案件统筹把握。判断是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需要从舆情反响、当地风俗习惯、违纪背景、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量。比如,是否引起社会负面舆情、是否引起他人不满或举报,舆论知晓范围和严重程度;是否造成单位管理混乱、影响正常秩序或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是否影响国家、政府公信力等。此外,还要注意上述因素与《条例》第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第二十条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两条作出区分。本章规定从违纪构成来考虑,更多是定性情节,即根据违纪主体的违纪事实,确定违纪性质。而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从对被审查人处理轻重时所起作用为标准划分,更多是量纪情节,即根据违纪主体的量纪事实,确定处理的轻重。
关于兜底条款的适用问题。本章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为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这是考虑到社会生活领域的多样性,为扎紧生活纪律笼子而设置,其针对的是本章5个条款未涉及而又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相应行为。在具体把握上,要立足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的生活领域,注重从违规性和有责性两个方面认定。违规性是指社会普遍认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诚实守信等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等家庭美德的行为;有责性是指对党员的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与普通公民相比有着更高的标准,包括党员出现不良言行,破坏家庭和睦、社会文明,损害党员干部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等情形。比如,党员干部通过“假离婚”方式买卖房产以少缴纳税款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和团结和睦的家庭美德;屡教不改的酒后半夜吵闹影响邻里生活,破坏家庭美德,违背社会公德,我们认为上述行为可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处理。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15期,作者单位:江西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