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政办函〔2023〕58号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各企业:
《临泽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临泽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精神,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扶贫〔2021〕4号)、《张掖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张财农〔202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市级财政补助和县级预算安排的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三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四条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中央、省、市、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任务、全县重点工作任务,要紧扣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结合本县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安排
第五条 衔接资金使用,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动态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经费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脱贫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对同步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照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小额信贷贴息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中央衔接资金按5%的增幅逐年稳步提高用于产业的占比,2023年达到60%以上,“十四五”末达到70%以上。省级衔接资金根据实际重点用于产业发展,资金占比应不低于60%并适当增长。主要支持现代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计划行动及后两年巩固提升计划(方案),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
2.乡村建设。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维护。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二)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补充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智慧农业平台和农业大数据平台建设;
(三)其它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从到县的衔接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保障。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衔接资金的,县财政要按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规范项目入库流程。严格执行年度中共临泽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把时间节点,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对拟申报的项目缺少项目申报流程环节的一律不得纳入年度项目库进行资金计划安排。项目库实行阳光化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取,且符合本细则要求,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条严格项目筛选申报。各镇、各有关部门年度拟实施申报的衔接资金项目,严格按照项目前期入库流程进行操作,须经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后,将项目入库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并附项目绩效目标表、项目联农带农情况表、县级行业部门项目库审核意见单及项目建设承诺函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严格项目预算评审、采购和招投标。各镇、各有关部门拟申报的项目,在严格控制年度产业占比的情况下,对所有申报项目先行编制整体项目可研、项目申报书且真实反映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和农户(企业)自筹情况。
项目可研报送县发改部门进行审批后,将项目设计预算报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
项目采购招标具体参照《关于规范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临财采发〔2022〕6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临发改字〔2023〕49号)。
第十二条明确资金支持比例及产权归属。各镇、各有关部门拟申报的项目,除政策补贴类项目衔接资金全额支持外,其他产业类和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比例安排衔接资金。
(1)对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产业类项目和乡村建设类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衔接资金安排比例原则不高于总投资的80%,且产业类项目全部建立联农带农台账;
(2)对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拟实施的项目,衔接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不高于总投资的30%;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财政补助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3)对资产入股的项目,入股分红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投入财政衔接资金的6%,同时村集体可按照资产使用年限,逐年收取资产折旧费用;
(4)财政衔接资金原则上予以扶持纳入交通部门实施的村组道路建设项目,每公里由交通部门扶持20万元,衔接资金扶持20万元,农户自筹10万元。对未纳入交通部门实施的村组道路建设项目,衔接资金原则上不予扶持,确需扶持的由主管部门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申请解决;
(5)衔接资金支持发展壮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补助资金要在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明确资产权属(严禁县级平台公司、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将衔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融资、贷款等,造成资金的损失浪费和流失);
(6)对扶持企业建设的产业类项目,项目建成后,将部分经营性资产产权归属所在地村集体,收益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衔接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工程承包方作为报账人;村民自建的项目,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报账人;财政奖补类项目,经营主体或受益人作为报账人。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类项目,由报账人填写资金支付审核表,连同项目实施方案、税务发票、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预(决)算表、项目形象进度表、项目验收报告、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等必要的报账资料,向县级行业部门申请报账,县级行业部门审核后报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再由县财政部门复审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级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六条 补贴类项目,对补贴到人到户的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享受对象“一卡通”银行账户。
贷款贴息资金,由承贷银行填报资金支付审核表,连同补贴发放文件、贷款农户花名册向农业农村部门报账,经财政部门复审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到商业银行账号。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本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使用建议方案,围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县财政部门应在当年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县级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指标下达到乡村振兴等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财政衔接资金指标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对结转结余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的衔接资金,全部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项目,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任务。
第十九条财政衔接资金主管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资金使用主管部门、镇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
严禁私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条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县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依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到县衔接资金规模和当年产业比重,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后,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衔接资金全面推行公示公告制度。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将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项目资金计划、实施方案等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识牌、会议及告示、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衔接资金对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的相关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在收到上级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约束性任务绩效目标后,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使用涉农资金,涉及跨资金分类、跨科目调剂使用的,应在制定本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时一并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要在当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职责划分
第二十七条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全程落实各部门衔接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分工明确、监管到位、权责统一的责任体系。
(一)下列情形由财政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1.县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收到的上级衔接资金的;
2.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文件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影响资金项目安排,造成资金滞留、闲置的;
3.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行业主管部门符合规定要求的用款申请后,未及时审核下达支付额度的;
4.县财政部门未按同级政府要求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的;
5.对提交的报账资料审核认定不严,造成衔接资金违规支出的;
6.财政部门未落实本细则规定职责其他情形的。
(二)下列情形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1.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
2.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将衔接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外支出的;
3.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项目时,未论证、未按规定批复项目,以及项目规划不科学、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和实施效果不好,影响衔接资金支付、造成资金浪费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4.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不力,未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审核提交报账资料,以及验收把关、审核认定不严,提供的拨款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造成衔接资金支出慢、闲置和违规支付的;
5.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本部门负责拨付给个人的补助资金,未按规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或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
6.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指标、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测结果、开展绩效自评的;
7.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职责分工和规定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建立台账的;
8.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的;
9.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未落实本细则规定职责其他情形的。
(三)下列情形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1.各镇及项目实施单位未按照项目入库流程逐级申报论证项目,造成项目建设无法完工,影响资金支付的;
2.各镇及项目实施单位未经批准,私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用途的;项目建成后因后续管护不到位,造成项目资产浪费闲置等情形的;
3.各镇及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联农带农台账建立不全的,帮扶项目资产没有及时纳入“三资”管理平台的。
(四)其他部门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依纪依规依法查处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及整合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衔接资金项目立项审批和可研批复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县衔接资金项目用地审核和有关手续办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项目的审计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负责全县衔接资金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