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泽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有关单位:《临泽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泽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临泽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督,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助推乡村振兴,根据《民法典》《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项目资产(以下简称“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监督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资产的资金来源、类型、受益范围等,实行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镇具体落实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健全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措施,建立管护台账,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和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涉及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介、政务服务平台、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定期将资产年度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监督,按照依法依规、突出帮扶,权责明晰、分类管理,群众参与、公开透明的总要求,实行按权属落实资产管理部门后续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资产运行管理机制,防范资产流失损失、杜绝闲置浪费。
第五条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资产管理部门落实资产管理监管责任,牵头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工作情况。
第六条国有资产登记管理部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到村资产的清产核资、台账登记、确权认定、处置报废等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纳入“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管理。
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发改、教育、财政、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文广旅游、工信商务、科技、妇联、残联、供销等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移交清查、登记、收益分配机制的建立和日常管理指导工作;指导各镇做好本行业本部门扶贫资产权属界定工作。第八条各镇对本辖区资产监管负有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运营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等工作。第九条县审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资产审计监督工作。第十条县纪委监委、司法等机关按照职能职责调查处理涉及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第二章类别与权属第十一条根据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渠道,扶贫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三种类型。
(一)经营性资产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文教卫体和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是指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脱贫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其它固定资产等。第十二条扶贫资产权属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的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和构成视下列情况确定。
(一)各镇、各有关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中,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二)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由相关资产管理部门、相关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具体村,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施情况,研究确定产权归属;
(三)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确权、管理;
(四)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农户;
(五)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登记与评估
第十三条发布登记通告。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
(一)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事项及类型、范围、内容等;
2.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
3.需要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代表(代理)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二)通告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制作,以县政府名义发布。
(三)通告的发布形式主要为户外张贴、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等。户外张贴一般在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的乡镇、行政村等相关权利人或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第十四条调查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实地调查,结合行业部门用途管制、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是否准确;
(三)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四)相关权利人确权争议区是否明确、争议问题是否达成一致;
(五)相关许可、行业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和不动产权利信息关联是否准确。第十五条审核结果公告。审核结果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1.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基本情况: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受益范围、行业管制等;
2.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权属状况:资金来源、所有权人、所以权代表行使主体、代表行使内容、行使方式,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代理行使内容等;
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
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公告由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制作,以县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形式为户外张贴、网站发布等。
(三)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应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告。第十六条登记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依法登簿颁证。第十七条确权登记结束后,组织资产管理部门对已确权资产进行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确定资产现值。第十八条对村集体以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集体所有的下列扶贫项目资产应在统一清理后进行价值评估。
(一)没有纳入账内管理或无原始凭证的扶贫资产;
(二)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扶贫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第十九条评估结果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后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扶贫项目资产评估结束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将评估后的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和行业资产监管体系。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应理清账目后再行移交。第二十条资产移交应签订《资产移交书》,载明移交时限、参与移交人员和移交内容。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收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资产特点,建立健全资产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
(一)经营性资产,可根据资产权属,制定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的权利义务。
1.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
2.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运营管理。
(二)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归属单位落实管护责任,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也可优先吸纳脱贫家庭或帮扶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参与管护。
(三)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集体监督指导。第二十二条建立以经营收入、镇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管护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公益性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产权村村集体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通过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筹措。第二十三条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未予明确的,按照“村提方案、镇审核、县级备案”流程,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公示公开。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巩固期内,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扶持村级扶贫产业、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等。巩固期结束后,原则上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权属人所有。第二十五条资产收益禁止用于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或村集体组织日常经费开支、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第二十六条对已达到使用年限、长期闲置、报废、报损、淘汰、拆除、盘亏、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处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第二十七条公益性资产处置按照“村申请、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应明确处置原由,拟定处置计划和评估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规范开展产权变更、注销、账务核销等,并建立相关台账。第二十八条村内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10万元及以下),可简化处置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议定,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登记、县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登记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资产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为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负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应根据本行业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本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制定管理制度规范,明确监管责任及主体;加强对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第三十二条各镇应严格履行扶贫资产监管的主体责任,指导监督村级组织、产权所有人严格遵守扶贫资产政策法规和制度,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损失。第三十三条建立资产报告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和各镇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部门和各镇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其调查核实后向县政府汇报研究处理。第三十四条产权所有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两委”应担负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责任,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并做好收益分配使用监管等工作。第三十五条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好本单位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和损失等。第三十六条加强对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监委会的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置。
(一)非法改变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确权登记、资产移交、资产评估,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贪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导致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临泽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监督办法》(临政发〔202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