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根据张掖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9〕13号)要求,现将我县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
《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聚焦保障支付的重点,明确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一般失责行为和严重失责行为,并分别规定了问责方式、程序及具体工作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张掖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深入学习领会,靠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责任和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主体责任的农民工欠薪清偿责任制,坚持不懈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认真履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县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要认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职责,促进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见效。同时,要在突出部门监管职责和项目主管职责考核权重的基础上,结合《办法》补充完善考核内容,充分发挥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研究会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实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定期督查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定期联合检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单位要认真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和《考核细则》认真落实好分管职责,全面推进落实治欠保支“十项制度”,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平台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作用,实施对辖区内用工单位、在建项目动态监管,定期监控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效预防突发恶性事件的发生。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建设主管部门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对未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三、严格进行督查考核问责
县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要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督查检查,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欠薪预警,对发生一起因欠薪引发30人以上50人以下群体事件,启用红色预警,并按照《问责办法》启动问责程序。对发现的欠薪隐患和问题线索,要按照“五个一”的工作要求,及时交办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化解。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工作重视不够、机制不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市对县年终考核等级为C级的,要追根溯源,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
(甘政办发〔2018〕225号 2018年12月28日)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甘肃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问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问责情形分为一般失责行为和严重失责行为两个等级。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失责行为:
(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领域、本系统、本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
(二)未履行监管、协调、督促职责的;
(三)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力的。
第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责行为:
(一)一个年度内,未安排部署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
(二)工作重视不够、机制不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完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
(七)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等级为C级的;
(八)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领域、本系统、本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分别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直接从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按权限由相关机关依据失责事实作出决定。
第九条 责任追究实行倒推机制,从问题产生的环节追根溯源,相应追究属地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应予问责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情形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四)应予问责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对下列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问责实施机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认为可以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对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进行调查:
(一)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
(三)媒体披露有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四)其他途径。
第十三条 决定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决定调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问责实施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个月。
第十四条 进行问责调查,应当听取被调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问责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调查报告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载明被问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处理方式,不服问责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核途径和期限,问责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以及生效时间。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问责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其中,受问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决定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有关机关要求处理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造成严重后果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可以扩大公开范围,必要时在媒体公开。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问责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工作人员已调离的,原问责实施机关(机构)应当向有管辖权限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受问责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涉及到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申诉作出处理认定原问责决定错误的,原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原问责信息发布范围内公布复查复核决定;对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