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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泽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20723023/2022-00012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22〕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1-11
是否有效

临规〔2022〕3-县政府办2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泽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泽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7日


临泽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县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是主管财政投资评审职能部门,负责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县财政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承担评审业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禁止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决算”的工作程序。

未经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招投标,禁止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项目建设内容规避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包括下列方面:

(一)国家及省市有关财政投资评审规定、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工程技术相关规范等;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文件、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资料;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1.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含BOT和PPP项目)、债券项目、县属国有企业负责融资的公益性项目;

4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及跟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项目评审投资起点为工程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投资额以项目批复的建安费为准)以上,200万元以下项目不再评审,直接进入项目招投标、竣工决算、审计、验收等其他程序。

(三)主体项目及主体项目配套附属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的投资总额在设定评审起点以上的,附属工程纳入主体项目范围进行评审。

第八条下列项目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商品(货物)、设备、服务类采购项目;

(二)企业及各类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等争取的财政投资额固定、项目总投资大小不影响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及财政资金投资比例小于20%的项目;

(三)与县级财政没有资金管理隶属关系的垂直管理部门实施的项目;

(四)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预算已经组织评审的项目。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评审,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漏算、错算、重算的情形;审查预算定额选用是否存在高套、错套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合理等。

(二)竣工结算评审,审查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漏算、错算、重算等情况;审查变更工程中新增项目的组价定额选用是否存在高套、错套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合理;审查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确认和现场签证的合理性;审核确认合同工程价款及变更工程价款的合理性。

第十条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下列情形的,县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评审:

(一)未编制详实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存在不确定性,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二)未按要求编制或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或者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替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的项目;

(三)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项目招投标程序,自行确定施工单位或已开工实施,属补办招标手续的项目;

(四)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未经评审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或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已由县评审中心评审,但建设单位招标时发布的控制价超过评审价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五)隐蔽工程验收等项目资料不完整,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存在伪造或提供虚假项目资料的;

(六)项目完工后,因各种原因,项目现场遭到破坏或掩盖,或因后续项目施工,无法对原有项目工程量进行勘察核对的;

(七)项目未全部实施完成,将未实施的工程量计入项目结算的单项工程。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应当送审下列资料:

(一)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送审资料: 

1.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上报的委托评审函;

2.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概算书和明细表;

3.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电子文档,须经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签字并盖章;

4.工程施工图、施工图纸审查批准(备案)文件,报审前须经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签字并盖章;

5.评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与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6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单位委托其他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的评审资料,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送。

(二)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上报的委托评审函;

2.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施工设计图纸、项目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4.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及评审报告;

5.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6.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含报价函、报价清单)及其电子文档;

7.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8.工程变更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工程签证资料等,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等资料应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

9.竣工图(由监理、设计单位签字并盖章确认)、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初审意见等;

10.工程结算书(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签字并盖章,并加盖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章),同时上报电子版;

11.环境保护税、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工程保险发票等;

12.项目送审资料清单及其承诺书;

13.评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报送评审资料时应填写送审资料清单,零散资料应编辑资料目录并装订成册,同时作出对报送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

送审资料需提供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须交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上报评审项目应充分考虑项目招标及验收时限要求,留足必要的评审时间,多项工程可分期报送。

(一)一般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评审项目,应在计划发布招标公告20个工作日前报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评审申请,最终发布的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评审报告中的最终审定价。

(二)项目结算评审申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1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结算评审报告可以作为财务决算批复、转增固定资产、结算债权债务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投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并将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文件等报主管部门审查。

(二)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委托评审申请,县财政部门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下达评审通知。

(三)评审中心按照县财政部门安排,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接收项目,审查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资料不完整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退回建设单位并说明情况;符合评审要求的,按报送时间签收并登记。

(四)评审中心确定负责审核的工程师,评审时发现资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资料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报。资料补充达不到评审条件的,可中止评审。

(五)根据工程师对资料的审查情况,评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工程现场勘察,核实、查证相关情况。

(六)审核工程师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项目的工程量进行抽查计算,对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依据有关标准、定额、规定等进行抽查、核对,并与建设单位核对数据,经评审中心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七)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意见进行核对,无异议的,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存在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反馈,对异议部分按清单项逐条详细说明,并提供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依据。

(八)评审中心按照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组织相关单位沟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最终书面评审报告。最终书面评审报告由建设单位、评审中心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评审中心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县财政部门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对出具的评审意见,建设单位按照预算评审项目5个工作日内,结算评审项目20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中心将终结评审程序,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独立开展评审为主。因人力不足、专业受限等无法实施评审的项目,采取以下方式委托评审,规定如下:

(一)建筑、市政、交通、水利、人防、公路桥梁、电力、土地整理、维修改造、农业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投入等项目,以及一些建设工期、验收时间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部门委托通过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确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

(二)项目投资额较大、施工工序复杂的结算项目,可以由县财政部门争取市财政部门的支持,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或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选派技术力量协助完成评审。

项目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具体如下:

(一)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评审时限:

1.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审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2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审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

3送审价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审结时间为20个工作日; 

4送审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审结时间为30个工作日。

(二)结算评审工作时限:

1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审结时间为15个工作日;

2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审结时间为25个工作日;

3送审价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审结时间为40个工作日; 

4送审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审结时间为6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的评审,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评审工作时限从项目开始评审时起算,不包含期间沟通、核对及补充资料延误时间。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投资预算、项目变更、资金使用及项目验收等负有监管责任,应对上报评审的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上报评审。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实施前应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详细说明工程实施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设计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具备设计和编制能力的,可以自行设计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不具备设计和编制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三)依据《工程量清单规范》相关规定,对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查,对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均应对成果文件审查签字并盖章。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做好现场勘测数据收集和影像资料的留取。

(五)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按项目进度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做好资料交接,确保工程项目资料齐备。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单独指派到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结果的核对和沟通。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抓好项目管理,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内容,严格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图纸,已经报审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预算,不得逃避评审肢解工程,不得以评审为名转嫁项目管理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评审中心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认真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评审中心应当保证评审结论的公正性,不得为

建设单位代编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竣工结算。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应建立评审业务会议讨论机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异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般性问题和争议,由评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代表、评审人员及造价咨询单位代表,通过会议讨论确定;

(二)对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对评审结果存在较大的争议,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代表、咨询单位代表和评审中心专业人员集中研究,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可作为下列情况的依据:

(一)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资金预算、拨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二)审计部门审计及建设单位项目招投标、资金拨付、转增固定资产、结算债权债务。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停拨或缓拨项目建设资金,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未经评审进行招投标的;

(二)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高于控制价评审结论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结算评审的;

(四)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对评审结果给予反馈、确认的。

第二十六条对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发现有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临泽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临政发〔2013141号)《临泽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临政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链接《临泽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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