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质量奖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印发2021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县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结合前期质量奖评审工作中需要改进完善的问题,参照省、市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对原《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作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是政府加强宏观质量引导,推广先进企业管理方法,树立质量标杆,切实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自2018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我县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质量奖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结合前期质量奖评审工作中需要改进完善的问题,以及期限要求,参考与《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相衔接,有必要对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进行修订完善。今年年初,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函〔2023〕12号)文件,《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被列为2023年规范性文件修订目录。
二、修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三、修改经过
按照《关于印发202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的通知》(临政办函〔2023〕12号)通知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确定分管领导,抽调相关负责人对《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5月23日形成了形成了《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23日,对质量发展各成员单位及各行业组织和企业发放了征求意见函,共收到反馈45份,县财政局对第五条增设的提名奖金额不同意,对第六条修改为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评审省、市政府质量奖。当年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不得重复享受县政府质量奖,其他单位企业无意见。
2023年6月中旬,《办法》修改送审稿报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县司法局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再次进行了补充完善。
四、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二十一条,新修改的《办法》,共十九条。
一是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第十条第一项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改为“依法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删除第五项的规定。
二是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删除原有第十一条的内容,将十一条内容改为:近5年内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已解除的除外)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同时删除原有的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原《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三是第十九条明确了将原《临泽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临政发〔2023〕24号)予废止。原《办法》其他内容未做实质性删减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