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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的决定

发表日期: 2024-09-11 11:02 编辑录入:临泽县人大编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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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3日临泽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临泽、法治临泽,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诉源治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着力打造“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的诉源治理模式,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二、诉源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管控、分层过滤的原则,全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加强本区域、本行业、本系统调解组织建设,做好本辖区、本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着力在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关口上管控诉讼增量。

三、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诉源治理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研判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坚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督促各行政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推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调解组织不断健全完善,提升重点领域纠纷化解能力。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诉源治理责任,发挥行业领域的主管优势,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健全规范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聚焦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落实分级调解机制,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力量,把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强力推进多层次、多领域、全覆盖的诉源治理体制机制建设,推进“无讼村(社区)”建设。

五、县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加强人民法庭、巡回法庭建设,把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关口前移到镇、村(社区)等基层一线。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发挥诉讼服务中心作用,积极探索调解前置程序,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前提下,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化“诉调对接”,健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主动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优化诉调对接流程,推动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有机衔接,做到应调尽调。全力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重点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引导进行司法确认。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快执机制改革,提高审执质效,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注重发挥司法建议和司法大数据对矛盾风险态势发展的评估和预测预警作用,促进基层纠纷源头化解。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诉源治理合力。

六、县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重罪惩治与轻罪治理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民事行政案件监督。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不断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针对重点领域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减少社会治理风险隐患,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七、县公安局应当加强治安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解工作平台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扎实推进“枫桥式派出所”创建,积极支持和参与镇、村(社区)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八、县司法局应当健全普法工作体系,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强化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大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保障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作用。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基层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工作。强化基层司法所职能作用发挥,依托镇“诉调对接工作站”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社会矛盾化解“第一道防线”。

九、县信访局应当强化信访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作用,着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理顺信访与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的关系,推动多部门、多主体“联合接访、联合调处、联合帮扶”。完善对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化解和稳控机制,对普遍性、突发性的矛盾纠纷及时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向有关部门预警提醒,推动人民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消协等群团组织和人民团体应当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结合自身职能,建立健全相应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机制,推动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发展,有效开展矛盾调处化解工作。

十一、各镇、各部门单位要围绕提升县域社会治理水平,用足用活“中心吹哨、部门报到”、“一核三端五调”闭环治理、“四分流一中心”多元解纷、“四级七天”矛盾调解、品牌调解室、“三官一师”进网格、“邻里小院”、“民主说事会”等平台载体和制度机制,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创新,提升诉源治理质量和效果。

十二、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当注重发挥自身宣传渠道,广泛普及诉前调解知识,让群众了解各种解纷方式的程序、效力、成本和利弊,增强群众认同感,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促进大量矛盾纠纷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

十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依法监督支持诉源治理工作。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作用,积极参与和支持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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